佛山 受佛山市高明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的委托,拟对河江休闲公园新建综合型公共厕所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 采购项目编号: 440607-201808-2009-0008
二、 采购项目名称:河江休闲公园新建综合型公共厕所工程
三、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1,380,891.08 元。
四、 采购数量:1项
五、 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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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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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江休闲公园新建综合型公共厕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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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及技术参数、执行标准:详见“用户需求”部分。
2. 供应商必须对项目进行整体响应,不允许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3.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4. 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
5.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6. 监管部门:佛山市高明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 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供应商须是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须持有上级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可沿用其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各项资质;同一上级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磋商文件发售期内及磋商当日“信用”网站( )、 ( )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供应商须具备以下其中一项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5.供应商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供应商应有良好信誉,且在佛山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并获得诚信编号。
(1)《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的有效范围是最新综合考评结论为C级或以上的。
(2)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 )和 ( )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对网页查询结果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3、 供应商须具备以下其中一项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4、 供应商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供应商应有良好信誉,且在佛山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并获得诚信编号。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备注:报名时所有资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报名将予以拒绝。
报名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对报名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合格性由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评判和论断。
七、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 9 月 5 日起至2018年 9 月 11 日期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东志正招标 佛山 (详细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586号二层)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八、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 9 月 17日上午9:30分。
九、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十、 磋商时间:2018年 9 月 17 日上午9:30分。
十、开标
十一、本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自2018年 9 月 5 日 至 2018年 9 月 7 日 止。
十二、联系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