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903-146078-0013
三、采购项目名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服务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110万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项目内容:
(一)参与民商事案件多元化调解工作。
(1)根据法院委托或委派对下列案件进行调解:
-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析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债权债务类纠纷;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雇佣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 其他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2)全面跟进诉调对接案件的书记员工作,建立、完善诉调对接台账。
(3)参与网上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在法院取证、送达、保全、执行以及涉及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等环节提供司法辅助事务。
(1)参与法律文书送达。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协助提供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上门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服务,协助法院准备送达材料并跟踪送达进展等;与法院共商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资源重复投入。
(2)接收法院委托,收取群众提交的案件材料、协助联系法官、提供诉讼指引等诉讼服务性工作。
(3)参与保全。在诉前、诉中及执行阶段,协助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协助法院审查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4)参与执行。参与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解、送达工作,协助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执行标的、办理提存,清点财产和保全证据公证。
(三)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
(1)接听12368热线
(2)做每月来电数据统计、通报,及系统运作故障上报等辅助性工作。
(四)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按委托进行核实和证明。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办理提存业务等。
(五)其他。
(1)提供一支12人的“公证与诉讼创新合作服务中心”队伍参与我院司法辅助事务;
(2)提供一辆轿车供法院送达及其他外出任务时适用。该车辆油费、维修费及各类税费等均由公证处承担;
(3)由公证处派驻一名管理人员,协助该12人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并非单纯的劳务外包,还是进一步深化司法辅助事务外包的改革创新性工作,其需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并且在管理模式上需更积极主动。
双方在上述司法助事务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适当增加辅助事务内容。
人员需求:
12人的团队参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另由服务单位派驻一名管理人员协助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团队。
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司〔2017〕385号)文件精神,确定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单位。
该项目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
供应商名称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无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无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年3月13日 至 2019年3月20日止。
十、联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