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
关于桂阳县桥市野鹿村天子地砷渣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及野鹿滩砷渣污染场地风险管控项目EPC总承包(第二次招标)澄清答疑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P3页和P7-P8页《3.投标人资格条件“3.6.3满足上述第3.2项、第3.3项的要求;联合体牵头人要求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同时具有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和《6.3满足上述第3.2项、第3.3项的要求:联合体成员的设计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同时具有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是否可以为:满足上述3.2、第3.3项的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同时具有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答:本项招标人已经经过专家研讨会和市场调查确定,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P15页“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第(11)条:公告之日起出具的近三年无犯罪记录查询函(查询人员如下:法人、施工
答:此项删除(文件其他地方与此项的相同的,均予以删除)
3、招标文件P60页和P96页:“信誉及胜任程度评审计分表”第4条“信用状况:第三条、近三年以来(2015年--2017年)投标人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每一年计2分,最多计6分。(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现在招标时间是2019年3月份,“近三年以来”我司理解应该是(2016年-2018年)为好。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019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