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
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条“资格审查需提供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等原件。
现澄清为:第3.5条“资格审查需提供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作相同修改,招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描述不详或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文件为准,其他内容按原招标文件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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