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告  公司  服务  工程招标公告  机组  神华  集中  化工  配电  招标公 

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2019-2021年零星工程常年施工单位入库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19-09-12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4    

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2019-2021年零星工程常年施工单位入库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2019-2021年零星工程常年施工单位入库项目 已由   长星司字【201921号文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入库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2019-2021年零星工程常年施工单位入库项目 

2.2  建设

2.3  本项目为投标优惠率招标,投标所报优惠率大于等于 3% (本项目投标优惠率必须大于等于3%,否则,按废标处理。入库服务期内招标人将依次提供单个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2.4  建设规模: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2019-2021年零星工程常年施工单位入库项目,服务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入库单位共3家。服务期内,受招标人委托,由入库单位负责单项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一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由招标人自行(委托)招标的不属于常年施工单位库实施范畴。单个工程任务委托时,按定价抽签方式(工程量清单执行中标优惠率),由招标人从3家入库单位中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家或几家具体施工单位,抽签按项目个数三个一轮回,不分单个项目大小,本轮中有已中项目的入库单位不参与下次抽签。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有权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服务期内将遵循“动态平衡”的原则,原则上各施工单位工程费用保持相对的平衡,以避免因项目过于集中而导致项目进度和质量受影响。但招标人也可根据各入库单位在施工中的表现,优先安排施工负责、施工质量好的入库单位承担更多项目的施工。库内施工单位无故迟到、缺席项目抽签,每出现一次则取消其下一次抽签资格,累计三次以上的,招标人可取消其入库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入库施工单位中签项目后,拒不实施该项目的,招标人可直接取消其入库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5  资金来源: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 

2.6  入库服务期:2年(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库内单个委托项目工期以招标人书面要求为准。

2.7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工程。

2.8  保修要求:  市政工程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保修,建筑工程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保修。

2.9  招标范围: 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2019-2021年零星工程常年施工单位入库项目,服务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入库单位共3家。服务期内,受招标人委托,由入库单位负责单项合同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一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单个委托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2.10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1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2.12 其它: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3 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本项目适用此条)

3.4企业近 /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零个施工入围工程业绩,具体要求:  /  

3.5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3.5.1施工项目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配备,招标时只要求配备

3.5.2 拟任

3.5.3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的  中级及以上职称;

3.5.4省外企业

3.5.5省内企业

3.6 拟任本次投标的

3.7 入围工程业绩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入围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盖章认可)。

3.8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9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0 其他要求:  /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9]41号 )中规定的“   综合评估法(Ⅰ)  ”办法, 其中投标报价评审采用“ 附表62 ”。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5.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5.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 投标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5.4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户    名:长沙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    号: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获取的子账号

5.4.1请投标人登录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 /)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查阅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可下载和打印),该信息单中注明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为投标人提交相应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

5.4.2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5.4.3投标人应按照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获取操作说明”获取本项目(标段)对应的账号信息,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单》中所获取的信息正确填写,不得填写项目及标段名称,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后可登录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点击“投标保证金”按钮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5.4.4项目开标时,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长沙 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

5.5投标人采用银行投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请投标人登录长沙 电子服务平台,浏览“办事服务”栏目中《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提交和退还流程清单(暂行)》,按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5.5.1投标人应按所投项目(标段)在本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投标保函,保函必须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一律采用全额保函,保函生效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5.2投标人应将银行开具的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保函原件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投标文件中应包含保函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5.5.3投标人和担保人对银行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函原件的签收、核对和保管工作,负责填制《银行投标保函保证金提交信息公示表》,并将保函提交情况向开标会议公示。

5.6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2019     9     12  日起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hunan
 
 
扫一扫快速入网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网站首页  |  授权书  |  认证审核  |  银行汇款  |  信用评价  |  服务说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银行汇款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