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泉塘湾小区一期“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各潜在投标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规定向株洲市交纳交易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收取。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一次性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本项目 。
(4)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现修改为: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规定向株洲市交纳交易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以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为准。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3、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
现修改为:
3、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4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2)款要求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附加税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金额报价。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现修改为:
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2)款要求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附加税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
6、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金额报价。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四、原招标文件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以下二种情形由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
□(1)招标控制价8%
■(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6% (6%~8%,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当投标人有效报价低于本设定值的,上述(一)(二)款不再适用)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仅当采用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的警戒线时,招标人方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是否采用本项)
现修改为: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6 % 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五、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监督
日期: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