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衡阳市雁栖湖清淤及驳岸工程已经石发改审[2019]9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
2.2建设
2.3项目概况:本次水体治理工程主要为清淤疏浚和驳岸。其中:清淤范围为33.5万平方米、清淤工程量为20.6万立方米;清淤后驳岸6.8公里,包括种植草籽8.4万平方米、边坡挖土1.7万立方米、种植土0.35万立方米、铺设草皮3.5万平方米等。
2.4投资总额:本项目概算总投资额3992.32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3598.4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34.11万元,预备费59.8万元。
2.5工期要求:工程设计、施工总工期150日历天。
2.6建设模式:本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2.7招标范围: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范围为准。
2.8保修要求:按国家规定要求保修。
2.9质量标准:施工图必须达到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施工图深度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2.10标段划分:共设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条款中(1)或(2)的资质:(1)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或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3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拟派
(2)拟派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设计负责人可兼任
(3)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配备,施工
3.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以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衡阳网站查询为准)。
3.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3.6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属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应推荐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牵头方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总数不得超过2家。
(b)整个合同的实施须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联合体牵头方须对全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
(c)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相关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d)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6近五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的经济实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2招标文件每套500元,其它相关资料每套500元,售后不退,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4.3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也将通过 、衡阳 网上同时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 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6.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要求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亲自参加开标,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任本项目的负责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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