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2.1 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 能够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投标人需要提供光纤线路保护产品OLP的第三方权威部门或机构(具有CMA或CNAS认证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
2.4 投标人需要提供光保护系列产品近三年内合同总金额大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供货记录(可多个合同,但要求单个合同大于50万)。如三年内合同总金额低于200万人民币,则投标将被否决。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合同首页、盖章签字页和附件一(价格、折扣等信息可隐去,但必须保留采购明细及合同总金额)扫描件;
(2)提供合同相应全额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相应合同买方的经办人姓名、联系
2.5 本项目仅接受服务产品的生产厂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及以代加工方式的生产厂商投标。
2.6 本项目需提供服务工具样品,样品必须满足 《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附件中所需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 不存在禁止合作的负面行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