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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职工饭堂服务公开招标

   日期:2020-11-03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职工饭堂服务公开招标
品目

采购单位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行政区域 惠阳区 公告时间 2020年11月02日 15:08
联系人
项目概况
  职工饭堂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10楼   
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5,733,905.80
最高限价(如有):5733905.8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 2、标的数量:3年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3.1 项目基本情况: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工作的全体职工干部、工作人员、后勤人员等约180人工作日早餐、午餐、晚餐。
3.2 高标准、高质量、安全卫生地提供采购人全体人员正常和加班就餐(每天保证提供早、午、晚餐)。
3.3 用餐标准、结算方法和供应时间:
(1)满足早餐不少于180人次、午餐不少于180人次、晚餐不少于100人次就餐的供应能力。每周具体就餐席数由采购人统计后告知饭堂准备。餐费每月结算,按月实际总席数结算。
(2)为全体人员提供膳食:早餐:7:45-8:30;午餐:12:00-13:00;晚餐:17:30-18:15。节假日根据需要商定。
(3)用餐标准(含税价):
(4)菜色要求:荤腥素搭配合理,一周内菜色不重复,早餐一正三副(满足10人就餐分量);午晚餐每席5菜1汤(至少2个荤菜2个半荤1个素菜1个汤,午餐送水果拼盘1个)满足10人就餐分量)。
(5)食材要求:新鲜优质的食材,非冰鲜。食材的品相、营养价值均有保证,具有合法来源渠道证明供查验。
3.4 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人员就餐时,应无条件在30分钟内完成。
3.5 中标人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
3.6 中标人应对其制作的食品负责,并承担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因中标人责任造成食物中毒、消防安全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严重事故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7 中标人食品原材料进货渠道正规,中标人证件齐全,食品的原材料采购、仓储、加工和食物的制作和送餐服务等环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3.8 中标人负责饭堂日常卫生保洁工作,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饭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符合卫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中标人须按卫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经营区域进行“灭四害”等卫生防疫工作,要求经营区域无“四害”(如老鼠、苍蝇、蟑螂、蚊子等),卫生防疫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9 中标人的员工应遵守餐饮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衣着整齐干净、个人形象良好,工作时戴帽子、口罩等。所有员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者严禁上岗;员工必须每年体检一次,体检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10 中标人提供就餐所须的一次性用品,如纸巾、牙签、一次性碗筷(临时加餐用)等。
3.11 采购人有权按国家的相关要求不定时执行食品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独自承担。
4、其他:无
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性审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2、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投标人按要求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备注: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2.1.1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人没有委托授权其他人而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并签署相关材料的,其投标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交该委托授权书。如需认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信息时,可以查阅开标会议的《开标人员签到情况表》中该投标人的投标签到记录和其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内容,如果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如果此种情况缺少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将导致该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2.1.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类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进行自身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时,审查者应访问“信用中国”网站( )及“中国 ”( )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 )时,应分别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审查者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访问“中国 ”( )时,审查者应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审查者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该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在“投标人名称”处盖章(可以并列盖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自然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签名(可以并列签名),否则此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
4、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0、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25%(含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三、 。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3.项目         附件
委托代理协议
招标文件
 
 
发布 发布时间:2020 年 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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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mof.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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