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页“资格要求及资格证明文件”中第一项条款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时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复印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页“资格要求及资格证明文件”中第二项条款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对投标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的)。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邮政等行业除外)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邮政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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