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二、商务条款十一) 其他要求:33、中标后,签订合 同前,中标供应商非所投产品的生产(开发)商的,须向采购人提供原生产(开发)商针对本项目的参数证明材料、不低于三年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若经所投产品生产(开发)厂家确认并加盖厂商鲜章的证明材料与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响应的证明材料出现不一致的内容,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进行处理。(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的承诺函)删除。2.其余内容不变。详细招标文件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