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未来科技城未来智谷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
(北区)建设项目监理/标段
招标补遗文件(第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增加“10.13补充说明1:投标人的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内容及后期服务的全部费用,其中包含用于招标人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费用(质量安全管理的服务费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的5% ,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此因素,结算时不得因此调整监理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增加“10.14补充说明2:本项目实施期间或存在分期分批分阶段开展的情况,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分期分批分阶段实施或部分暂停或终止实施的因素,若发生此情况,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增加:“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中含用于委托人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费用(质量安全管理服务费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的5%,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注:本项目实施期间或存在分期分批分阶段开展的情况,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分期分批分阶段实施或部分暂停或终止实施的因素,若发生此情况,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3.1监理服务费按以下约定进行支付” 增加:“(9)以上各阶段付款前,委托人可先行扣除已发生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费用后再向监理人支付该阶段剩余的监理费用。(10)若因项目特殊原因,分期或分批或分阶段性进行监理工作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分期或分批或分阶段性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合同内的最终监理服务结算费用以分期或分批或分阶段性累计的经委托人认可的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作为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8.29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已完成的进度,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按比例支付监理服务费。”修改为:“监理人未开始监理工作的,委托人不支付监理人任何费用,委托人不做补偿,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已付监理费;已开始监理工作的,根据项目实际已完成的进度,以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造价测算结果作为监理费计费额办理结算,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结算监理服务费的90%,剩余监理服务费不予支付;若结算监理服务费低于前期委托人已支付金额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多支付金额予以退还。”
2022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