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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所持44辆铁路粘油自备罐车处置项目 |
| 标的名称: |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所持44辆铁路粘油自备罐车处置项目 |
|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3321
|
挂牌价格(万元): |
246.84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价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7-08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7-21
|
| 转让方承诺 |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
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 |
|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1单元19层1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新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584958422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批复
|
|
| 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6-15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2-31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衡安信〔2022〕资评51001号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246.84 万元
|
| 账面净值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46.8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备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铁路车辆或铁路罐车拆解、拆除、回收、处理之一);
二、须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三、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专业铁路拆解场地单位同意接收标的车辆的接收场地证明材料;
(2)到现场查勘标的后与转让方签署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等;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 重大事项披露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本次评估对象类型为固定资产设备类,现均存放于青白江区川化集团厂区铁路线停放区,44辆铁路粘油自备罐车购置于1997年,2015年5月24日由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划转给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使用,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停止使用该批铁路粘油自备罐车,与川化集团签署停放铁路自备罐车协议,并停放至今。据评估人员现场查看,铁路罐车分为罐体和铁路车架两大部分,每个罐体上均有车号标识和所属单位名称,罐车载重57T(限增),自重22T(含车架和罐体总重量),容积60M3,车辆罐体有少量锈蚀,目前处于已报废待处置状态。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使用24.92年,根据《铁路货车运用规程》第334条规定,企业铁路自备罐车使用年限为25年。同时,委托人已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车辆部申请车号注销及报废手续。
二、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44辆铁路粘油自备罐车,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对外整体转让。标的使用年限到期,现均已报废待处置状态,转让方已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车辆部申请车号注销及报废手续。
因标的长期使用出现磨损、锈蚀等原因,可能导致标的实际重量与设备铭牌、设备档案标称或记录的重量不符,同时部分零配件可能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况。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材质、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按现场实物现状整体转让,不进行分拆及单项资产转让,受让方受让成功后,按资产现状为准进行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2.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金额为含税价。
3. 标的由转让方存放在青白江区川化集团厂区铁路线停放区(车体标识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自备车),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在查证标的时,应与铁路部门等相关单位核实标的离场、拆解处置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费用。受让方承担标的交易前、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意向受让方必须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查证后,须与转让方签署《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对标的进行确认,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
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并凭带有转让方鲜章和意向受让方签字盖章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原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瑕疵及公告内容,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4.标的报废停运前为催化油浆运输工具,意向受让方报名则视为已知晓该运输工具的危险性,标的报废停运后转让方对标的未做清洗处理,罐内存在部分催化油浆积液,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亦不保证受让方在移动、拆解、处理标的时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在移动、拆解、处理标的时应负谨慎注意义务,自行决定和联系专业机构清洗或无害处理后进行车辆移动、拆解等操作,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建议和技术支持。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车辆存放处不具备现场施工拆解条件,受让方须自行联系落实拆解场地,并自行与铁路部门协调调车转运至拆解场地。拆解、搬运所需的证件及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存在拆解、搬运手续不能办理,以及可能另外产生拆解、搬运费用的风险。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能通过铁路起票调车从存放地转运至拆解场地,转让方对此不提供相关协助,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性能方面的责任。
6.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产权交易合同》自逾期之日自动失效,受让方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自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5天内,受让方将所有标的物通过铁路调车至受让方拆解场地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5天内产生的停放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受让方逾期调车至拆解场地的,受让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与停放单位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签订《铁路自备车辆存车合同》并办理停放手续,逾期调车后发生的存放停车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逾期调车至拆解场地且未与停放单位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达成自备车停放相关合同的,《产权交易合同》自逾期之日自动解除,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此种情况下,在受让方退回转让方已开具给受让方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支付的标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再行组织标的网上竞拍工作。
7.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参与受让该标的前,务必详细了解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铁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现停放专用线及企业关于铁路罐车等类资产专业拆解、装运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报废的相关行业规定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该项目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在拆解作业过程中会存在风险(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
(1)标的物在拆解过程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非常规作业;
(2)标的物罐车内可能存留的少量油品,受气温影响会有油气散发,存在造成人员中毒、窒息,遇明火产生着火爆炸、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风险;
(3)标的物在拆解过程中,使用电器设备存在人员触电风险、进入罐车内存在人员中毒窒息风险等风险。
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已经披露或因遗漏未能披露的,能够预见或未能预见的风险和责任,且任何遗漏或未能预见并非出于转让方之故意为之,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自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当日完成资产交割,双方签署《标的移交清单》即视为双方对标的交割完毕,此后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处理物资,受让方须以废旧金属形态予以回收,不得作为容器具或运输工具再次使用,否则在再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单独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标的拆解要求为至少分解为两部分,罐体部分和走行部分完全分离。受让方拆解时,应自行与标的拆解场地业主协商拆解事宜,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事故、法律纠纷与转让方无关。
11. 标的拆解、运输等过程中安全环保责任及义务均由受让方独自承担。因受让方考虑不周准备不足,导致标的无法顺利处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安全环保责任和经济损失。
12.标的现场查验联系人:王晓晖、尹诗
联系电话: 18880456776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皇庭国际A座
13.其他事项详见《资产明细表》、《产权交易合同》。本次转让标的《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
14. 价款支付条件
本次交易在西南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西南联交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5. 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税务要求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20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 名称 |
操作 |
|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及安全技术说明 |
下载
|
| 标的移交清单 |
下载
|
| 资产明细表 |
下载
|
| 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 |
下载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婷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8614736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