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蓬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批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
| 标的名称: | 四川蓬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批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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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3323 | 挂牌价格(万元): | 4.838 | |||
| 价格说明: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7-11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7-22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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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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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838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待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转让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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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符合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要求,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且注册地在南充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报废回收拆解《备案登记证明书》;
三、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报废拆解场地证明(证明材料为: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备注:买受人无自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拆解场地,需提供租赁拆解场地的使用协议及场地排污许可证。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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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根据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标准资评报字〔2022〕第A17号、第A18号》中的特别事项说明: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关注到以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提请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予以特别关注:
1、本评估报告是根据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权属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提供的基准日期各类资产权属文件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我们未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上述资产的权属关系,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由于上述资产权属原因引起的任何纠纷,概与我公司无关。
3、根据国家规范的要求和本报告的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结果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以其资产处置确定的评估时点上的市场变现价格,该价格仅适用于非正常交易的处置方式,若采用其他处置方式,该价格无效;本次评估没有考虑可能与委估资产有关的抵押、财产保险、相关债权债务以及出售该资产应承担的税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4、根据本报告评估目的,在运用本报告时应在考虑产权性质、未来市场波动风险、国家税费、银行利息变化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是以在预测期间内国家税费、银行利息相对稳定不变作为评估假设前提,使用本报告评估结果时应予以关注;
5、本评估报告结果必须符合评估对象假设前提后方有效,若在此期间内由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资产本身的物理状况等因素和本报告假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动,且这些变动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评估结果无效,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6、本次评估的报告仅用于该部分资产处置变现特定目的时作参考,不得作其它用途。办理处置手续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
7、本次评估所选用的各项指标参数以及据此得出的评估结果,具备在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客观合理性,只服务于本次评估目的,并不与企业未来实际营运结果相衔接。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未来实际实现价值负责;
8、资产评估师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了关注。资产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因此本评估报告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得作为确定委托评估资产权属的依据;
9、评估报告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时方有效。
二、根据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标准资评报字〔2022〕第A013号》中的特别事项说明: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关注到以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提请委托人及报告使用者予以特别关注:
1、本评估报告是根据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权属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提供的基准日期各类资产权属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评估报告系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法定程序,评估委托评估资产残余价值,得出本评估结论;
3、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残余价值,没有考虑可能与委估资产有关的处置、财产保险、相关债权债务以及如果出售该资产应承担的税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4、评估报告结果系根据基准日时点的被评估单位资产数量、状况、市价、利率、税率、法规政策、使用方式等条件下的用于本报告目的得出的评估结果,未考虑在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上述情况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资产评估师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了关注。所依据的资产权属资料是由四川蓬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资产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6、委估资产的瑕疵事项:
以下事项并非本所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引起注意和关注:
⑴本次委托评估的废旧车辆数量是根据委托方提供《评估申报明细表》确认的废旧车辆实际数量,并由评估人员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后确定的。
⑵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未提供委估资产的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被评估单位对委托评估资产权属做出了书面承诺,承诺委托评估资产确属四川蓬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无任何法律权属争议,并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次评估是以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合法、无争议,且未设置任何如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被评估单位对评估对象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作为评估假设前提,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⑶限于检测手段和能力范畴,评估人员对委估废旧车辆现状以及可回收材料重量所做出的判断是在未借助任何测量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对资产进行现场观察,或通过网上查询得出的,如实际处置中差异较大时,应进行相应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⑷本次评估的废旧车辆残余价值不包含废旧车辆在处置过程中的拆除费、运杂费等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支出,以及资产在报废前后的耗损等费用,上述相关费用由竞买者自行承担,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7、本评估报告仅用于委托人为了解拟报废处置的废旧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状况这一特定目的时作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8、据国家规范的要求和本报告的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结果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以其资产报废处置确定的评估时点上的残余价值,该价格仅适用于处置变现方式,若采用其他处置方式(如强制处分等),该价格无效;
9、本评估报告结果必须符合估价对象假设前提后方有效,若在此期间内由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资产本身的物理状况等因素和本报告假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动,且这些变动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评估结果无效,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10、评估报告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时方有效。
三、转让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并对标的的质量状况有充分了解,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价款。
五、意向受让方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现状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验确认书》,待转让成交后,双方按实物明细进行交割。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转让方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关于成交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及受让方付清价款后七日内向受让方交付报废车辆,受让方在接收到报废车辆后15日内完成拆解,转让方将报废车辆交付后的一切安全及环保等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七、受让方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将视为放弃成交,不退还其保证金。
八、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报废车辆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其他详细内容见《转让合同》和《清单》。 十、《评估报告》线下查询联系人:蒋九林 联系电话:1370827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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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1.4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7-22 16:00:00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转让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转让合同; 8.转让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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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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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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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任浩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17-286697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思研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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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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