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峨眉山市 第二批次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监理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峨眉山市 第二批次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投资备【2206-511181-04-01-309927】FGQB-015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峨眉山市鑫源文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峨眉山市鑫源文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206-511181-04-01-309927】FGQB-0152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7组、符溪镇乐峨街峨眉山市旅游学校南侧。
2.2 项目规模:项目涉及佛光、符溪2个安置点,安置房规划总用地面积79287.92㎡(约119亩),新建总建筑面积297806.8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安装、绿化、地上地下停车场、强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
2.3监理服务期限:设计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
2.4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施工工期和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
2.5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及具有入川登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19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2019年1月1日以来具有总投资额6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①在建或新承接项目业绩:提供中标(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中选)通知书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②已完工项目业绩:提供中标(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③合同或中标(中选)通知书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则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建设规模证明材料) 。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 )执业证书, /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年09月02日 至 2022年09月08日 登录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cn/)电子招标栏目“峨眉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入口",通过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年09月22日 11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cn/)电子招标栏目“峨眉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峨眉山市鑫源文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峨眉山市佛光西路888号
邮 编: 614000
联 系 人: 李老师
电 话: 0833-6176595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号环球汇蔚然B座IMP环球都汇广场15楼1502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高女士
电 话: 028-67698119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2年09月01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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