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河南清洁能源 “华强之光”200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框架协议预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9-2-108-01)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河南清洁能源 “华强之光”200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框架协议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2.2 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中标签订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框架协议签订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履约有效期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如招标人需要,可随时再次启动框架协议预招标采购,用于补充新的框架协议预招标服务单位。
2.3 招标规模:华能河南清洁能源 及其下属公司开发的河南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利用河南省区域现有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企业建筑物以及居民屋顶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开发容量为100兆瓦。
2.4接入系统方案暂如下:各子项目电站拟以10kV或400V电压等级就近接入。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最终接入方案以电网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2.5招标范围:
2.5.1 开展招标人所属河南省区域100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资源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资源筛选,负责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与房屋所有者签订房屋使用管理及电费结算等相关协议,负责代招标人完成项目备案、取得供电公司接入意见等,负责建设场地的落实,办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许可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并网验收及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等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
2.5.2工程勘察设计及所必须的审查服务,单体项目的设计报告需通过招标人组织的审查,具体要求按照《华能河南 分布式光伏工程设计内容及深度规定》执行。
2.5.3设备材料采购、并网柜、预制舱、无功补偿、电缆、运行系统在线监控、接地网、接地极、电弧故障断路器、防孤岛装置、屋面防水材料等一切设备及施工主、辅材的采购、运输、卸车、到货、保管、二次倒运等)所有设备和相关试验需满足并符合电网公司对项目接入的各项要求。。
2.5.4屋顶光伏电站的施工,不包含屋顶加固,包括但不限于:屋顶障碍物清除、屋顶光伏电站的施工、试验及检查测试、并网验收、手续办理、协调工作、竣工验收等;负责接入招标人集控中心,接入数据项目及规范应兼容招标人系统要求)。设备标识标牌采购、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措施、护笼、护栏、爬梯、检修通道等设置,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等。
2.5.5调试并网。2.5.6工程验收。
2.5.7质保期内的服务、培训:无。
2.5.8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的其他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格要求: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至少1项光伏工程设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至少1项光伏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3.2.3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需提供本单位社保证明材料。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需提供至少1项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的光伏施工工程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3.2.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由一个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并设置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投标。
3.2.5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