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应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具有支撑合同/项目履约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index.html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在中国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 /)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记录。 |
| (五)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六)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七)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法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 )、同一法人(总公司、集团)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 |
| (八)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 (九)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项目全过程中 采购人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
| (十)供应商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 |
| (十一)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安全服务规范及实施类二级或以上)、隐私信息管理体系ISO27701认证资质。 |
| (十二)所提供的身份认证系统须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
| (十三)本项目须为原厂商直接参与并负责实施,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
| (十四)具备至少两个身份认证系统的案例:其中至少一个为央企案例,其中至少一个案例用户数在10万(含)以上。 |
| (十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