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运行维护期。
1.2.9资质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人员要求
1 煤炭短驳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或危险品运输营业执照,并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近5年内从事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或危险品运输项目业绩不少于1个,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业绩认定原则: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满足1.2.9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投标人可参考附录中提供的模板填写。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关于服务时间的认定是以用户证明中写明的本服务项目的维护时间为准,业绩起止时间的认定为维护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日。
1.2.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1)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2×135MW燃煤机组码头煤炭驳运至煤场、煤场内周转、沉淀池清理等;2)提供6台满足燃料生产需要的驳煤自卸车,配备车辆驾驶员6名,车辆设备检修维护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服务期限1年。按照本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要求总报价为(1年)。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3月08日 09:00整到 2017年03月15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