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D11D磨煤机4台减速机解体检修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D11D磨煤机4台减速机解体检修
4、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12月15日止
5、资金来源:
企业自有资金
6、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若为维修企业,需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1)(2)(3)条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机械设备维修相关内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标人应提供两台及以上不同单位同类设备(磨煤机减速机)成功修理业绩(投标时需提供合同或性能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需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4)(5)(6)(7)条资格要求:
(4)投标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投标人所代理的维修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标人需具有所代理维修企业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以及与维修企业联合质保说明(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质保说明);
(6)投标人所代理维修企业至少应具备两台及以上不同单位同类设备(磨煤机减速机)成功修理业绩;
(7)投标人所代理的维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机械设备维修的内容(提供维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除上述条件外,投标人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同一个设备供应商不得同时委托两家(含)以上投标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2)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