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武警消防支队装备器材采购招标公告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第一标段:单兵定位设备和灭火器材
1、提供参与本标段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提供参与本标段投标供应商所投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有效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3、提供参与本标段投标供应商所投整套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有效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4、提供参与本标段投标供应商的1份2014年以来(含2014年)消防器材销售类项目的合同原件(如属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中的采购合同的可提供电子打印件或系统中可查询)。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且合同内采购方须为产品最终用户。须提供用户评价报告原件。
5、评标现场,本标段要求所投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须满足3个以上(含3个)厂家,否则本标段废标。
6、提供样品到开标现场:
提供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各1-2米的样品及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的样品和多功能水枪样品到开标现场。
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或样品不合格的投标无效。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现场经评审合格的样品,由采购单位封存并送至采购单位,如供应商在项目完成验收阶段中发现所提供产品与样品不符,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注:以上样品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外观、尺寸、技术参数、功能等内容进行直观的初步评审,通过初审的进入本标段下一步评审,未通过初审的,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样品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响应资料进行进一步评审,评审合格的方可继续参与本项目投标,评审不合格的,则本标段投标无效。
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第二标段:特种器材和侦检器材
1、本标段只接受生产或制造消防器材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提供参与本标段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提供参与本标段投标供应商所投多功能照明系统有效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3、提供样品到开标现场:
提供灭火弹样品和多功能照明系统样品到开标现场。
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或样品不合格的投标无效。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现场经评审合格的样品,由采购单位封存并送至采购单位,如供应商在项目完成验收阶段中发现所提供产品与样品不符,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注:以上样品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外观、尺寸、技术参数、功能等内容进行直观的初步评审,通过初审的进入本标段下一步评审,未通过初审的,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样品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响应资料进行进一步评审,评审合格的方可继续参与本项目投标,评审不合格的,则本标段投标无效。
4、评标现场,本标段要求所投灭火弹产品须满足3个以上(含3个)厂家,否则本标段废标。
5、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六、本项目对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如属于小、微企业,则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为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制造的货物,则对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未提供单项产品声明函的,则该项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2)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为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则对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同时提供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二),提供单项产品声明函不齐不全的,则该项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注:以上“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指开标现场,依据供应商第一标段:20-65-20型水带、20-80-20型水带产品;第二标段灭火弹产品投标报价进行6%的扣除。如以上产品的供应商投标单价超出该产品控制单价的,则该产品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七、获取文件须知
1、获取文件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17时0分截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