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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类】中国电建水电十二局基础设施分局金华造地工程聚乙烯PE管采购项目询比价公告

   日期:2018-10-08     浏览:0    
核心提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婺城区连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石道畈区块)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第一标段项目部PE管采购项目致: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婺城区连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石道畈区块)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第一标段项目部

PE管采购项目

致:

我单位婺城区连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石道畈区块)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第一标段项目计划采购一批PE管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以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请贵公司接函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回函报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

名称

规格等级

单位

数量

1

HDPE管

De110,PE100级管,PN1.0MPa

25908

2

HDPE管

De160,PE100级管,PN1.0MPa

2001

3

HDPE管

De200,PE100级管,PN1.0MPa

2334

4

HDPE管

De250,PE100级管,PN1.0MPa

1075

5

HDPE管

De315,PE100级管,PN1.0MPa

822

6

HDPE管

De400,PE100级管,PN1.0MPa

247

7

HDPE管

De500,PE100级管,PN1.0MPa

227

8

PE管件

弯头De110

378

9

PE管件

堵头De110

241

10

PE管件

堵头De160

8

11

PE管件

三通De200*200

8

12

PE管件

堵头De315

9

13

PE管件

弯头De110*200

13

二、质量技术标准

满足国家标准GB/T13663-2000要求。

三、供应商要求

1.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的报告。

3.供应商是代理商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

4.供方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行为,供应产品未出现过质量问题。

5.供方所供产品因质量问题而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报价要求

1.供货时间及数量

供货时间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

供方按需方要求的具体时间和数量供货,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

2.供货单价及方式:

供方根据需方现场实际需求进行供货,供货单价为送到工地交货单价。交货前的一切风险与安全责任等由供方承担。另说明能否提供焊接设备及技术指导。

3.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供方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需方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供方在为需方供货期间,供方须积极配合需方工作人员。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供方自行负责退货,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4. 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连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石道畈区块)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第一标段项目部施工区域。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分期分批将货物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需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材料价款的结算:先货后款,按月结算,供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发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四份,需方三份其中收货标段留存二份,供方到需方对账结算一份。)和《收货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

2、付款:按月供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且满足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持《材料结算单》到需方办理付款手续,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票制。支付金额为当月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留作质保金。本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六个月,质保期的起算为给排水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供方质保金,供方同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六、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按需方的供货计划按时足量供应、而导致需方停工超过一天的,供方同意每天向需方赔偿5000元违约金;若造成连续停工5天,需方有权从未付材料款中没收10000元/天作为违约金。若未付材料款不足以弥补需方的实际损失,其不足部分仍由供方负责赔偿并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调减合同供货数量),需方保留其他损失的追诉权。

2、由于质量、计量、规格型号等原因造成的需方对该批产品拒收、退换、索赔等责任及损失皆由供方承担。对此,供方无任何异议。

3、本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需方对供方综合考察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以及供方供货不及时而严重影响施工进度时,除追索供方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外,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其他

联系地

项目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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