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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建设项目(1标段)资格预审变更公告

   2022-02-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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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E1408000000000907001)
一、内容:
我单位于2022年2月8日在 发布了 运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建设项目(1标段)资格预审公告,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需要变更的内容为: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3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承诺文件。 3.4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处理责令停止阶段,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如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基本要求为: (1)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具备3.1、3.3、3.4项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投资方。 (2)联合体最多由3家组建。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需明确牵头人、组成结构及出资比列,考核以牵头人业绩及实力为依据;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余成员均应为项目公司股东; (4)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已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在原联合体或其继承主体商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另行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在中标(成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7)联合体申请人,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附由所有成员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需明确牵头人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方承担的义务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现变更为: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承诺文件。 3.3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处理责令停止阶段,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如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基本要求为: (1)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具备3.1、3.2、3.3项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投资方。 (2)联合体最多由3家组建。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需明确牵头人、组成结构及出资比列,考核以牵头人业绩及实力为依据;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余成员均应为项目公司股东; (4)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已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在原联合体或其继承主体商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另行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6)在中标(成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7)联合体申请人,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附由所有成员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需明确牵头人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方承担的义务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三、联系方式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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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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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sx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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