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非法人组织。
2.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3)在最近三年内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被司法机关判定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或虚假资料的。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的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彩光模块、合分波器、无源或半有源波分、光纤倍增器、无源或半有源彩光设备、光复用器等同类项目)的合同至少1个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1)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单项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至少包括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时间页)以及与合同匹配的发票扫描件;框架合同除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外还须提供对应的采购订单/结算订单等结算材料,以及与结算材料匹配的发票扫描件。
(2)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中体现的执行时间为准,金额以有效发票累计金额为准。
(3)须提供合同相对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合同原件备查,未能区分为类似项目的业绩不纳入评审范围。
2.6 投标人须为产品的原生产厂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原厂商要求如下:投标人需提供详细生产地址和有效的厂房租赁证明或产权证明,以便招标人后期现场实地考察,若发现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符,则认为不具备波分复用设备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将取消中标资格。
2.7 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所投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至少具有CMA或CNAS认证)出具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中至少包含以下测试项目:彩光光模块的发送光功率、接收灵敏度、过载点、中心波长和偏移,合分波器成对通道插损,CPRI多种业务类型支持能力,半有源系统网管及倒换测试能力。测试报告中须包含的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件表格。须提供相应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