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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多项目,见明细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招标公告

   2023-01-12
核心提示:金陵增设VOCs组分监测站和挥发酚在线监测表项目-3套采购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金陵增设VOCs组分监测站和挥发酚在线监测

金陵 增设VOCs组分监测站和挥发酚在线监测表项目-3套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陵 增设VOCs组分监测站和挥发酚在线监测表项目-3套(WZ20230131-3809-358-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0% 10%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
1.00
包1-1
2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0% 10%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
1.00
包1-1
3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100% 10%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
1.00
包1-1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7 投标方所供同型号、同规格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须有在 VOCs 监测工况中, 平稳运行1年以上的业绩至少 3个,并提供相应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为 2021年 9月 30 日前。每份合同复印件应详细列明:已实施工程项目名称、客户的名称和地点、联系

3.1.8 投标方所供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须符合《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HJ1010-2018)要求,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证书覆盖业绩范围。

3.1.9 所投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GC-FID))拥有数据分析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同时提供环境空气数据分析系统软件、VOC在线监控系统软件、VOC监测数据分析系统软件、色谱分析仪系统软件以及大气污染在线源解析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1.10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集成商申请,集成商必须取得VOCs在线分析仪对金陵 VOCs增设VOCS组分监测站项目的唯一授权,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1 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的官方样本

3.1.12 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次所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 主机在发货前,须提供该产品制造地所在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有)

3.1.13 供货商投标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必须在中国境内有技术服务、维护机构及必要的备件库。现场技术服务必须满足业主要求,参与到货后开箱验收确认及安装指导。首次调试、投用必须由供货方负责,并确保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技术服务及培训包括在整体报价中。投标方负责向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完成环保验收。

3.1.14 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与在线分析系统规格书、分析小屋的要求有偏差时,必须在 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偏差表中逐一列出,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内容视为完全满足询价书及仪表规格书要求。对于偏差表的每个偏差项,卖方必须注明买方可接受的替代方案,并由买方确认。所有的异议和偏差必须得到买方的书面批准。

3.1.15 投标方所供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主机检测原理为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GC-FID)技术,对环境空气中的目标组分(57 种 PAMS)进行 24 小时/7 天连续定性和定量分析,各组分准确度:±10%、各组分精密度≤10%。投标方所提供分析仪检测限可达 ppt 级,各组分浓度最高量程不低于 50nmol/mol。每小时有效采样时间≥30分钟

3.1.16 制冷富集模式,不接受液氮制冷; 只需一套系统即可实现PAMS组分完全分离,柱温使用温度≤200°C; 使用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双FID),分别监测高、低碳组分; FID检测器色谱载气、阀气的压力,以及FID检测器的助燃空气和氢气的压力稳定满足使用气瓶的要求,不接受氦气作为气源单元供气。 可接入并展示气象数据

3.1.17 采用的GC-FID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证书覆盖业绩范围。

3.1.18 FID能自动点火,应具有通过自动火焰检测功能检测到火焰熄灭故障状态后,启动熄火保护自动关闭氢气,并具备恢复仪器正常运行的功能。

3.1.19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包括工控机、显示器、PLC(如有) 等数据采集传输相关的设备,PLC(如有)使用西门子、AB、GE或等同品牌,带有独立的I/O 模块,模拟和控制输出带信号隔离模块。

3.1.20 在线监测系统中分析仪器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这些诊断功能至少应包括检测源和探头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提供的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

3.1.21 采样管路应配置不锈钢伴热管。

3.1.22 色谱柱烘箱结构应便于打开/关闭色谱柱烘箱,并且能够在打开烘箱时强制停止加热,保护使用者的安全。烘箱应有高温标识,提示使用者注意安全。

3.1.23 系统制造商的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认证,满足防爆等级:1区,防爆,T3,氢气环境。取得NEPSI 或CQST或PCEC颁发的防爆证书,监测站房内预留 3 孔插座 满足防爆要求。

3.1.24 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成套产品及数据通信符合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必须符合HJ/T 212的要求,并且保证接入买方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网络,有线传输最少具有5个独立端口,并保证传输稳定、无间断。

3.1.2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6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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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ding.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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