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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第一期综合加能站充电机框架协议采购(江苏石油牵头)充电机充电机;充电机(包-B2-中部地区)招标公告

   2023-05-11
核心提示:第一期综合加能站充电机框架协议采购(江苏石油牵头))采购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第一期综合加能站充电机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期综合加能站充电机框架协议采购(江苏石油牵头))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第一期综合加能站充电机框架协议采购(江苏石油牵头))(WZ20230605A/B/C-2929-6342-B2)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充电机充电机;充电机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充电机
5000.00
包-B2-中部地区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绿色采购书面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明确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投标人承诺无条件满足招标人提出的标的物绿色包装、绿色运输方面的要求,确保供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要求。

3.1.7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包括:所提供设备自设备安装完毕并经采购单位出具验收证明之日起算,质保期不得低于36个月,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5年。

3.1.8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包括:交货时间自订单下达后不超过20日历天。

3.1.9 投标商须为生产商/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0 投标时投标商需按规定的报价清单进行报价,投标商出现报价不全或更改报价表顺序、或删减项数,该标段按废标处理。

3.1.11 投标人需承诺标的物无技术规范负偏离,承诺书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1.12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具有充电设备产品责任险,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

3.1.13 截止招标公告发布之前,设备安装调试、售后维修等技术人员,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员工(提供用工合同和社保证明);如为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1)劳务派遣合同及发票(劳务派遣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需满足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半年);2)劳务派遣公司为派遣人员的缴交社保证明。

3.1.14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提供产品完全响应《中国石化易电品牌VI手册》和《充电桩外观形象图版》的设计要求,外观尺寸允许技术规范中要求的细微偏差。如发布新的充电机形象标准,应满足招标人对充电机新形象设计的需求;技术功能满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

3.1.15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配合各省、市公司的承包商提供相应充电机设备的安装要求及相关施工所用的基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基础、电缆沟、管、电缆线、大样图等可达到施工深度的图纸,并指导安装。

3.1.16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所提供充电机设备支持刷卡、IC 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移动支付方式,不局限于物理卡或现场收费,简单便捷。

3.1.17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所提供充电机设备的云平台操作系统,数据库运营平台为正版授权,能兼容头部运营平台,且预留接口,后期完全能支持石化运营平台。同时,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充电机符合各省市地方监管平台信息数据接入、信息数据交换及接口协议要求。承诺中标后,可根据招标人的需求免费提供相应数据接口,接口包含但不限于接入设备采购方的充电小程序、APP、公众号及后台端口,且中石化相关平台接入验收完成之后方可付款。

3.1.18 投标人须提供至少1份检验检测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120KW及以上直流一体式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至少1份检验检测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240KW以上直流分体式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3.1.19 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充电机设备业绩累计不少于10座(含10座)综合加能站(综合加能站是指一座站点可提供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能源供应的站点,能源种类如成品油、液化天然气、氢能、电能等),需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1、设备采购合同及一一对应的发票,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2、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机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3、所有业绩均需提供用户证明,用户证明中需体现所采购的充电机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的站点数量、站点所供能源品种数量。投标人需提供业绩汇总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

3.1.20 投标人须承诺所供标的物为投标人自行生产,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后续供货过程发现非投标人自行生产行为,将终止合同履行,并上报物装部。

3.1.2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2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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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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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ding.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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