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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道路堆场照明设备交钥匙工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4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道路堆场照明设备交钥匙工程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5月22日招标编号:ZYZB-2017-S20241.招标条件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沧州

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

散杂货码头工程道路堆场照明设备交钥匙工程

招标公告

日期:2017年5月22日

招标编号:ZYZB-2017-S2024

1.招标条件

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其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道路堆场照明设备交钥匙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方案已经河北省发改委以冀发改招标核[2012]367号核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及银行贷款。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提交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的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黄骅港位于河北省渤海湾西南岸,大口河河口外北侧海区。距黄骅市约45km,距沧州市约90km。

2.2招标范围:本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道路堆场照明设备交钥匙工程,具体为15座高杆灯制作、安装调试,以及设备(和人员)的保险、人员培训、备件及检修工具等内容。

2.3质量要求: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4标段划分: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

2.5工期:自合同签订后 90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为高杆灯制造商;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按购买招标文件顺序只接受第1家单位购买招标文件;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5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一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

3.6商业信誉良好,评标时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购买招标文件。

4. 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套,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一一对应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购买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

(3)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一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

(4)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5.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

5.1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9室(石清路9号)。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7年6月26日上午9:30

5.3届时请投标人派法人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对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www.hebeibidding.com.cn)》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http://qlgk.hbsjtt.gov.cn)上公开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所有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事宜请按下列通讯联系。

招标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编:050000

联系人:王晓波、连学良

电话:0311-66778543

传真:0311-66778500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29号

邮编:050081

联系人:李亚欣

电话:0311—83662206、18031176915

传真:0311—87283048

电子邮件:15176813569@139.com

8.附件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3: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一: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名单;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名单。

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单位盖章)

注: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附件二: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注:上述所有证件、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应放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应携带相应原件,必要时,评标委员将会核验原件。

二、评标方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得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其最终报价。

(4)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5)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程内容、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不允许修改,投标人擅自更改以上内容,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三: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为高杆灯制造商。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

财务要求

所提供的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期末数为准)不得少于100万。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在近3年内(2014年5月至今),至少独立完成过100套高杆灯同类项目业绩,以交工验收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一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

商业信誉良好,评标时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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