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2017年鄂尔多斯市烟草公司信息中心机房维保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YTZB-2017-012
1.招标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2017年鄂尔多斯市烟草公司信息中心机房维保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尔多斯市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远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开面向国内外进行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2017年鄂尔多斯市烟草公司信息中心机房维保项目
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4服务地点:鄂尔多斯市
2.5服务周期:1年
2.6资审方式:资格后审
2.7招标内容:机房空调及新风维护、配电系统维护、环境监测系统维护、KVM系统维护、门禁系统维护、机房基础维护、电路及照明电路维护、消防设备维护的维修保护。
2.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人民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2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
3.3 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须提供)
3.4 具备税务登记证,且为一般纳税人。(三证合一,无须提供,但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3.5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6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7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8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9 近年(2014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3.10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且显示近一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1近年(2014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申明(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明,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
3.1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3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其他要求
4.1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中投标;
4.2供应商必须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
5.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5.1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报名须递交身份证明材料)。
5.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如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5.4 有效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复印件一份;
5.5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各一份;
5.6 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必须逐页加盖红公章予以确认。
6、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6.1领取文件时间: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
6.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6.3领取文件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业大厦A座2楼219室
6.4领取招标文件:符合报名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均可领取招标文件;
6.5招标文件费用:1000元,售后不退。
6.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7月21日下午15:00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7.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7.3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7.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上发布。如有信息变更,请到内蒙古远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业大厦A座2楼219室)或登录网站获取,恕不另行通知。网站如下:
http://www.dlztb.com.cn/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尔多斯市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54777856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远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史丽娜
联系电话:0477-8561876 18847723516
招标公司邮箱:ytzbdl@163.com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