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综合办公区物业管理项目 |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 | ||
| 行政区域 | 莆田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7月04日 19:07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7年06月16日 | 更正日期 | 2017年07月04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小阮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4-2685533 | ||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曾主任 | ||
| 代理机构名称 | 莆田市信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北磨大厦5层C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小阮 0594-2558811 | ||
项目名称: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综合办公区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PTXC20170510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阮
项目联系电话:0594-2685533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6月16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7月04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莆田市信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PTXC20170510综合办公区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三、更正事项、内容:
更改通知
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的综合办公区物业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编号:PTXC20170510),招标文件内容更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P3页:“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和开标时间:2017年 7 月 7 日09:00(北京时间)前送至莆田市秀屿区政府新司法楼2楼开标室(秀屿行政服务中心)”
更改为: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和开标时间:2017年 7 月 20 日09:00(北京时间)前送至莆田市秀屿区政府新司法楼2楼开标室(秀屿行政服务中心)”。
二、招标文件P5页:“4、本次采购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元),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其投标无效。”
更改为:
“4、本次采购设有最高年限价,投标人报价时需按照最高年限价进行报价,最高年限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年(¥:310000元/年),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年限价时其投标无效。”
三、招标文件P4页:招标服务一览表增加备注:“5、第二年的合同签订金额按第一年合同签订金额的6%递增。”
四、招标文件P11页: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15“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向采购人交纳中标价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限到期后以无息退还。”
更改为: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向采购人交纳中标价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限到期后以无息退还。”
五、招标文件P26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服务期限:贰年(不含试用期6个月)”
更改为:
“服务期限:贰年(含试用期6个月)”。
六、招标文件P41页:第四节其它事项的说明 “4.5物业管理期限为30个月,前6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再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更改为:
“4.5物业管理期限为24个月,前6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再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七、招标文件P53页:(四)其他严重违反服务要求的行为:“物业管理期限为30个月,前6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再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更改为:
“物业管理期限为24个月,前6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再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方有约束力。
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信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4日
回 执
莆田市信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发来的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的综合办公区物业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编号:PTXC20170510)的招标更改通知已收到,我方完全清楚其中的内容。特此回执!
投标单位(盖章):
二0一七年 月 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地方税务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曾主任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莆田市信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北磨大厦5层C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小阮 0594-2558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