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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一期(100MW/400MWh)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0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1 招标条件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一期(100MW/400MWh)工程总承包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经国能电力[2016]110号、大发改能源函[2016]44号等文件批准已具备招标条件。大连恒流储能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
 1 招标条件

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一期(100MW/400MWh)工程总承包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经国能电力[2016]110号、大发改能源函[2016]44号等文件批准已具备招标条件。大连恒流储能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辽宁工程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 招标范围及投标保证金

2.1 招标范围

2.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总体建设规模为200MW/800MWh,一期建设100MW/400MWh,站址位于北海热电厂西侧,站址西南紧邻香周路,东侧紧邻春光街,西侧及北侧紧邻大连市春柳河污水处理厂。拟建场地地形平坦开阔,地表原有设施已拆除。

电站内液流电池经汇流变压器汇流至35kV配电装置后,再经1台主变压器升压至220kV,通过220kV配电装置接入系统。电站建筑物采暖由附近电厂引接汽源,液流电池系统热量通过热泵系统排出。

一期工程设置一座总体建筑,包括储能车间和综合楼两个功能分区,总占地面积18767平方米,建筑面积51535平方米,两个分区之间设置实体隔离。储能车间采用平层式布置形式,能容纳100MW容量的电池及相关附属设施,占地面积16229平方米,建筑面积36074平方米。其中储能车间一层放置720个全钒储液罐和热泵机组,并设置消防水泵房、主变压器及220kV GIS间;二层放置360个储能集装箱,并设置通风机房、站用蓄电池室、继电器室、工具间;三层大部为带坡度的屋面,并设置露天平台,放置PCS及汇流变集装箱模块、35kV配电装置模块、站用电集装箱模块等电气设备;另外,在储能车间屋顶的一侧设置生产楼,共两层。综合楼主要作为办公使用,设置地下停车场,占地面积2538平方米,建筑面积15461平方米。

2.1.2 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示范项目一期工程除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外的所有建筑和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供货、调试、试运、消缺、培训、必要的设计、最终交付等全部内容。

其中建筑工程包括本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红线内除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外的所有建构筑物(含综合楼精装修)、道路、处理地面、景观、装饰及绿化等。

安装工程包括本项目一期工程所有安装工程。

设备/材料供货包含本项目一期工程所有设备和材料,包括液流电池及其附属设施、热泵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电气(含厂内涉网部分,220kV35kV开关设备及相应变压器,站用电系统等)、照明、通信、暖通、给排水、消防等各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电站的检修、试验设备,标识设施,检修、安全设施等。

除供货外,还包括设备验收,工程的调试、试运、消缺、培训等技术服务。

必要的设计指应由所供设备包含的内部设计。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1.3 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

本工程以下项目由招标人另行委托,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场地平整及其土方。

2)全厂桩基、筏形底板。

2.2 投标保证金

所有投标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0万元。除投标保函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潜在投标人“基本账户”对公转账或汇款,不接受个人汇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xmlns:st1="st1" xmlns:w="w"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3.1.1通用资质要求

1)有效营业执照及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2)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c)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d)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e)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h)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i)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j)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k)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m)申请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情形,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n)投标人通过寻求中间人、关系人帮忙,雇佣、聘用中间人与招标人沟通关系,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o)投标人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进行串标、围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p)投标人听信社会上所谓的“中介”宣传,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q)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4)为避免围标串标情况发生,投标人之间有隶属关系的,如母公司和其下属的独立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若同时参加只受理第一家报名单位(按报名时间先后顺序)。

5)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xmlns:st1="st1" xmlns:w="w"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3.1.2专用资质要求:

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2015新标准)及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2015新标准)及以上资质,外埠企业需办理入辽备案手续,取得《省外施工企业入省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单》;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xmlns:st1="st1" xmlns:w="w"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3.1.3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资格。

3.2 业绩要求

201411日至今,企业具有下列①或②项业绩:

①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业绩;

300MW及以上变电站或300MW及以上发电站工程业绩。

3.3 信誉要求: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②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710日至2017714日北京时间每天8:3016:30(北京时间,下同),到辽宁工程招标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58-7报名,报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证合一的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证合一的除外)、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6)上述复印件均要求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报名成功的投标人,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售价为1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招标文件款应通过潜在投标人公司名义对公转账或汇款,不接受个人汇款。

3)请潜在投标人注意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411-83608842-116(于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纸质投标文件集中递交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辽宁工程招标公司会议室(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56-7;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允许投标人提交或替换全部投标文件。

5.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5.3未按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招标文件购买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58-7

邮编:116011

电话:0411-83608842-116

传真:0411-83683835

电子邮件:32226940@qq.com

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名: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平大街支行

帐号:135601040003330

9其他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要求,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日前三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应当合法有效,由本单位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对于地方检察机关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投标人提供查询告知函打印件视为原件,并附投标人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声明)。未提供有效查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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