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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安全检查设备及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2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泉州市公-安局安全检查设备及服务采购品目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采购单位泉州市公-安局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17年07月12日18:54获取谈判文件的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泉州市公-安局安全检查设备及服务采购
品目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采购单位泉州市公-安局
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17年07月12日 18:54
获取谈判文件的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17年07月12日 18:51  至  2017年07月19日 18:00
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警官
项目联系电话0595- 22180979
采购单位泉州市公-安局
采购单位地址泉州市东街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郑警官:0595- 22180979
代理机构名称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蔡先生 :0595-22286909

  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泉州市公-安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泉州市公-安局安全检查设备及服务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泉州市公-安局安全检查设备及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QZKDZB175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警官

项目联系电话:0595- 2218097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泉州市公-安局

地址:泉州市东街

联系方式:郑警官:0595- 2218097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蔡先生 :0595-22286909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谈判人应提供书面承诺)。3.谈判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出具书面声明)4.谈判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具书面声明)5.谈判人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出具书面声明)6. 谈判人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出具书面声明)7.谈判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开标时核对)。8.谈判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自然人除外)。9.谈判供应商须具备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证书(系统集成涉密乙级)及以上资质。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17年07月12日 18:51 至 2017年07月19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三、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信息不一致的,以泉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内容为准。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警官

项目联系电话:0595- 22180979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http://qz.fjzfcg.gov.cn:9200/n/websec/index.do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10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17年07月12日 18:51 至 2017年07月19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17年07月20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0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07月20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质疑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提出;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提出;对中标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提出;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澄清,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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