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采购滤池电动蝶阀项目 | ||
| 品目 | 货物 | ||
| 采购单位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 ||
| 行政区域 | 象山县 | 公告时间 | 2017年07月19日 14:14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7月19日 00:00 至 2017年07月28日 00:00 |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无 |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8月10日 09:30 | ||
| 开标地点 | 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四楼。 | ||
| 预算金额 | ¥126.048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张亮 | ||
| 项目联系电话 | 88090213 | ||
| 采购单位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育才路176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777190027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87425387 | ||
| 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采购滤池电动蝶阀项目的采购公告 | |||||||||||||||||||||||||||||||
| 公告次数:1 | |||||||||||||||||||||||||||||||
| 发布日期:2017-07-19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象山县财政局批准,现就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采购滤池电动蝶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73167G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用途:公开招标、采购单位自用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注: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对序号“1”至序号“5”的产品同时报名并投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本项目对供应商资格的特定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前台)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注: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 4.招标文件发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小姐 0574-88090098(传真:0574-87425386)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供应商应于2017年8月9日16: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招标的费用均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7年8月10日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4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8月10日09时30分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4楼)开标室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象山县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76号 联系人:王立纲 联系电话:89526886 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亮、徐军、史维祺、王银、高书焓、夏巍、徐承; 联系电话:0574-88090213/88090336 传真:0574-88090039 十一、供应商应予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注:一、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1、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电话;4、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