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城北片区BT项目结算助审机构服务 | ||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
| 采购单位 |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 ||
| 行政区域 | 石狮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7月24日 18:13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7月25日 08:30 至 2017年07月31日 17:30 | ||
| 招标文件售价 | ¥10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8月17日 15:30 | ||
| 开标地点 | 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石狮市东港路行政服务中心)。 | ||
| 预算金额 | ¥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董先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5-28967281 | ||
| 采购单位 |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 ||
| 采购单位地址 | 石狮市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柳先生18959957433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董先生0595-28967281 | ||
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城北片区BT项目结算助审机构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城北片区BT项目结算助审机构服务
项目编号:BLZX201702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96728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
地址:石狮市
联系方式:柳先生189599574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董先生0595-28967281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采购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本次投标服务的经营范围;(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出具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4)投标人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福建省外的公司须在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5)投标人在泉州区域注册或在泉州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且在泉州区域有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能体现固定办公场所面积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25日 08:30 至 2017年07月3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远东大厦5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或转账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17日 15: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17日 15:30
六、开标地点:
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石狮市东港路行政服务中心)。
七、其它补充事宜
12、购买采购文件及缴纳相关费用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账 号:1525 5010 0100 1533 86
开 户 名: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约定时间汇到以下账户,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转账单或电汇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年*月*日**:**(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保密”。
开 户 名: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云鹿路支行
账 号:3505 0165 6839 0000 0018
监督部门:石狮市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以下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n/websec/index.do)上公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届满之日:2017年7月31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对采购文件供应商提出质疑须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