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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无塔自动智能水泵采购成交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6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无塔自动智能水泵采购品目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采购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区域晋中市公告时间2017年07月25日18:50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07月10日成交日期2017年07月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无塔自动智能水泵采购
品目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采购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区域晋中市公告时间2017年07月25日 18:50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07月10日成交日期2017年07月24日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马利民、李刚、赵协乐
总成交金额¥15.2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354-2669393
采购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晋中市龙湖大街96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先生 联系电话:0354-3076022
代理机构名称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348号东隽苑2号楼22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女士 电话:(0354)2669393

  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就无塔自动智能水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hxy磋字[2017]135)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sxhxy磋字[2017]135

项目名称:无塔自动智能水泵采购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354-266939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晋中市龙湖大街96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先生 联系电话:0354-3076022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348号东隽苑2号楼22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女士 电话:(0354)2669393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sxhxy磋字[2017]135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07月10日

成交日期:2017年07月24日

总成交金额:15.2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成交单位

成交金额

(元)

地  址

上海邦布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52000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长泾村568号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利民、李刚、赵协乐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采购高区恒压供水设备1套和低区恒压供水设备1套以及安装调试。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成交公告全文

 

七、其它补充事宜

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于2017年7月24日对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无塔自动智能水泵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为sxhxy磋字[2017]135,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经过客观公正的评定,形成了集体评定意见,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1.采购单位名称: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晋中市龙湖大街969号

2.代理机构名称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东隽苑2号楼224号

  1. 主要采购内容:

采购高区恒压供水设备1套和低区恒压供水设备1套以及安装调试。

4.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7月10日

5.开标时间:2017年7月24日

6.成交结果:

成交单位

成交金额

(元)

地  址

上海邦布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52000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长泾村568号

标的情况:

序号

采购内容

品牌

型号

单价(元)

数量

1

高区恒压供水设备

上海邦布

BBH-16-0.73-3KW

68975

1套

2

低区恒压供水设备

上海邦布

BBH-16-0.4-2.2KW

60895

1套

3

安装

 

 

22130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马利民、李刚、赵协乐。

8.采购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54-3076022

9.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李女士

联系电话:0354-2669393     邮箱地址:qxxlhxy1698@163.com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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