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设备及租赁运雪车辆采购项目 | ||
| 品目 | 货物/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清洁用品/其他清洁用具,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
| 采购单位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
| 行政区域 | 长春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8月21日 09:52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8月21日 09:00至2017年08月25日 15:30 |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9月12日 09:30 | ||
| 开标地点 | 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 ||
| 预算金额 | ¥275.858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王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144310013 | ||
| 采购单位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
| 采购单位地址 | 长春市高新区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先生 0431-85543287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吉林宝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长春市金宇大路与芳草街交汇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王工 13144310013 | ||
吉林宝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设备及租赁运雪车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设备及租赁运雪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LBW2017-0818(A)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项目联系电话:131443100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
联系方式:王先生 0431-8554328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宝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工 13144310013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金宇大路与芳草街交汇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编号:JLBW2017-0818(A)
1.招标条件
本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设备及租赁运雪车辆采购项目已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GXZCWT2017-016号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采购,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受采购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设备及租赁运雪车辆采购项目;
2.2分包:第一包:融雪剂采购,采购预算:225万元;
第二包:清雪设备用品采购,采购预算:50.4万元;
第三包:租赁运雪车辆,采购预算:自卸车380元/台次、推土机2200元/台班、铲车2000元/台班;
2.3供货地点:高新环卫处;
2.4供货期:详见招标文件;
2.5采购范围:环卫设备采购项目(详见招标文件);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
3.2第三包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4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
第一包: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所投产品的代理经销证明;若为生产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包: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第三包: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4.3招标文件售价第一包、第三包500元/份,第二包300元/份,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9时30分整,接收地点: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3.1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3.2第三包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3.4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75.85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8月21日 09:00至2017年08月25日 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30时(北京时间,下同), 第一包: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所投产品的代理经销证明;若为生产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包: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第三包: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副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9月1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9月1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处中懋天地写字间(8号楼)11层111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c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