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附表
| 序号 | 包件号及包件名称 | 物资编码 | 物资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标准 (图号) | 单位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备注 |
| 1 | J-001(钢丝切丸) | 3704000001 | 钢丝切丸(集装箱专用) | CW1.0mm | Kg | 100000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4.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在铁路系统内或集装箱制造行业内的供货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供货发票)。5.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2 | J-002(棱角砂) | 3704000002 | 棱角砂(集装箱专用) | G25/SG1.0 | Kg | 60000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4.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在铁路系统内或集装箱制造行业内的供货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供货发票)。5.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3 | J-005(焊丝) | 3502000018 | 焊丝 | ER50-6,Φ1.0 | KG | 52500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4.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在铁路系统内或集装箱制造行业内的供货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供货发票)。5.投标产品须通过中国船级社CCS认证。6.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4 | 3502000019 | 焊丝 | ER50-6,Φ1.2 | KG | 85500 | ||||||
| 5 | J-006(门铰链组件) | V998E190009A | 门锁杆组件 | CRC-H-XC35-01-26-00 | 套 | 2000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取得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或授权销售证明。4.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产品近三年内在铁路系统或集装箱制造行业内的供货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供货发票)。5.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 需方指定地点 | 以每月生产统筹计划为准 | ||
| 6 | V998E190008A | 门铰链组件 | CRC-H-XC35-01-25-00 | 套 | 20000 |
附表1武汉铁路局投标申请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委托人 | |||||
| 营业执照编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 企业注册资金 | 电子邮箱 | |||||
| 企业经营范围 | ||||||
| 单位地址 | ||||||
| 联系人及电话 | 姓名 | 移动电话 | ||||
| 固定电话 | 传真电话 | |||||
| 申请投标项目(多个包件时包件号依次填写)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 包件号 | ||||||
| 企业所具备资质(对应招标公告资质要求应答) | ||||||
| 代理情况(代理商填写) | 授权代理单位:授权代理产品: | |||||
| 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还帐号、开户行 | ||||||
| 备注 | 我公司承诺以上包件号填写准确,未报包件提交文件无效 | |||||
附件2保 密 协 议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乙方:鉴于乙方准备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将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乙方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一方所合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并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财务资料、采购渠道,以及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工装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商业秘密还包括任何一方认为应该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2.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3.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第二条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仅有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乙方仅可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基于履行义务而使用,不享有其它任何权利。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电子媒介的资料),双方应在每次交接时以书面形式对所交接的资料清单进行确认。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传递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为任何第三方生产相同类型的产品(无论其参数是否一致,只要原理、结构相近,功能和适用工况相近,均应视为相同类型)。对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第四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第五条合同履行完成后,乙方不得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第六条当双方明确不能达成后期的服务合同时,或者当双方的合同达成并履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第七条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且不少于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乙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标的额 | 10万元以下 | 10万元~50万元 | 50万元~100万元 | 100万元以上 |
| 违约金 | 50万元 | 100万元 | 200万元 | 3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