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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港口河海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
4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项目负责人、总体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6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总体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6.1项目负责人:
(1)配备1人,具有5年或以上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经验。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投标邀请函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
(3)投标人须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扣除投标邀请函发布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
6.2总体技术负责人:
(1)配备1人,须具备水运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5年或以上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经验。
(2)拟派项目总体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投标邀请函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总体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
(3)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总体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职称证、在本单位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扣除投标邀请函发布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
6.3拟派项目负责人、总体技术负责人没有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总体技术负责人。
6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6.1投标人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6.2 投标人无论在何地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投标。
6.3投标人企业在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投标邀请函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因本企业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有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6.4投标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投标邀请函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
7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