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吉林电视台演播室灯光改造工程、高清演播室基础设施及配电改造竞争性谈判 | ||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
| 采购单位 | 吉林电视台 | ||
| 行政区域 | 吉林省 | 公告时间 | 2017年09月11日 10:29 |
| 获取谈判文件的地点 | 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四楼吉林省汇通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窗口 | ||
|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 | 2017年09月11日 08:30至2017年09月13日 16:00 | ||
| 预算金额 | ¥3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田先生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431-87933788 | ||
| 采购单位 | 吉林电视台 | ||
| 采购单位地址 | 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广电大厦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宏升1357878865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吉林省汇通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长春市西安大路与翔运街交汇莱德宾馆7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田先生0431-87933788 | ||
| 附件: | |||
| 附件1 | 公告.docx | ||
吉林省汇通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吉林电视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吉林电视台演播室灯光改造工程、高清演播室基础设施及配电改造竞争性谈判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吉林电视台演播室灯光改造工程、高清演播室基础设施及配电改造竞争性谈判
项目编号:HTZB2017-972/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31-879337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吉林电视台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广电大厦
联系方式:王宏升135787886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汇通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田先生0431-87933788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西安大路与翔运街交汇莱德宾馆7楼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17年09月11日 08:30至2017年09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四楼吉林省汇通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窗口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31-87933788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80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17年09月11日 09:00至2017年09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17年09月20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09月20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09月20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五楼评标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内容
2.1 项目名称:吉林电视台演播室灯光改造工程、高清演播室基础设施及配电改造工程
2.2本项目共分二个合同包:
一包:吉林电视台吉林电视台演播室灯光改造工程
二包:吉林电视台高清演播室基础设施及配电改造工程
2.3 供货地点:安装现场交货(按采购人要求地点交货)。
2.4 计划工期:一包:从合同生效至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时间45天(日历日);
二包:从合同生效至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时间30天(日历日)。
2.5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3.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近2年(2015年、2016年)具有一项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3.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一包吉投标商近一年(2016年)不亏损,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的规定,制造商和经销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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