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新城区景观花坛装饰采购项目变更

发布日期:2017-09-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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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祁门县新城区景观花坛装饰采购项目品目采购单位祁门县政务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17年09月21日17:25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20日更正日期0001年01月01日联系人及联系
|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祁门县新城区景观花坛装饰采购项目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祁门县政务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17年09月21日 17:25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7年09月20日 | 更正日期 | 0001年01月01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家宏 |
| 项目联系电话 | 无 |
| 采购单位 | 祁门县政务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 采购单位地址 | 无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无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黄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号(黄山市民中心北侧昱东大厦西区1-3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祁门县政务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祁门县新城区景观花坛装饰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正如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3.2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3.3近2年承担过此类亮化维修及托管合同及业主对此项目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3.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现更正为:“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3.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须有本次采购项目内容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承诺:全部设备及草花送达并完成安装、种植完成,验收的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3.3近3年承担过此类项目的业绩。”
特此更正,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祁门县政务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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