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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1.招标条件本本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已由灵寿县发展改革局灵发改投资【2017】102号文件批准建,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灵寿县振灵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博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招标条件
本本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已由灵寿县发展改革局灵发改投资【2017】102号文件批准建,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灵寿县振灵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博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
2.2建设地点:灵寿县 
2.3招标范围:工业路(正南大街~天圣工业)道路、桥梁、排水管网以及绿化带、路灯、交通标志线、城市家具(垃圾筒)等其他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提升,设计的依据和工作内容见《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4质量要求:合格。
2.5项目总投资投资:二标段3443.04万元
2.6该项目建设内容为:灵寿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
2.7计划工期:总工期3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二项资格条件: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证。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格,并负责本项目施工。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2.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2.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本标段中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2.5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3.2.6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分别办理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2.7招标文件下载期在项目所在地分标段开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相关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等资料。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自主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匿名提出。潜在投标人未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500元,投标人在开标现场现金缴纳。
5.招标文件下载时间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7年9月25日上午8:30至2017年9月29日下午17:30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http://www.dlztb.com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灵寿县振灵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灵寿县建设大街
联系人:尹志辉
联系电话:0311-82521315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博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1201
联系人:张璐
电 话:15931415153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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