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海拉尔项目评估招标
招标编号:2017-GC0134-PG
1、 招标条件
智慧海拉尔项目已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海发改审字[2017]94号文件批复项目建议书,招标人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自筹。现对该项目的可研评估进行公开招标。
2、 本的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2.2 项目内容:
1、开展智慧海拉尔项目调研活动。调研形式包括书面调研、座谈调研和现场调研等,了解和掌握海拉尔智慧城市一期建设项目与二期建设项目的承接情况,全面评估智慧城市项目(包含一期和二期)的可操作性,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和需求,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以及风险分析等进行系统研究,确保项目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为智慧城市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起草编制<<智慧海拉尔项目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合理性,涉及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化城市管理扩展平台、智慧社区服务平台等功能性和合理性,以及对相关项目建设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2.3:招标范围:对智慧海拉尔项目进行评估。
2.4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一个标段
2.6招标控制价: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490,000.00 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且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或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3.3、开标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
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政府采购执行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河东支行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智慧海拉尔项目评估 | 1 | 9,800.00元 | 1508 4770 4037 |
说明:1.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11 月10日
9时30分,地点为海拉尔区财政局五楼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礼拜寺路)。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mgggzyjy.gov.cn)、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
8. 其他说明
8.1、评审结束后将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对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名单及报价进行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8.2、有效投标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8.3、本项目公示的投标报价将作为最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款,投标人均应承诺按此价格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服务内容。
8.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