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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步大桥重建工程(跨白坭河防洪补救措施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炭步大桥重建工程(跨白坭河防洪补救措施工程)已由花发改基[2016]1号、花发改基[2016]71号批复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由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与花都区财政资金出资,招标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炭步大桥重建工程(跨白坭河防洪补救措施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名称:炭步大桥重建工程(跨白坭河防洪补救措施工程) 2.2工程规模:炭步大桥重建工程,位于花都区炭步镇S118 线上,跨越白坭河,顺接省道S118 线。 本工程属于炭步大桥重建工程的防洪补救措施工程,结合工程现状以及为了保证桥梁和堤防的安全和稳定,对河道左岸滩地进行抛石护脚处理,长度173.7m;河道右岸重建护岸挡墙,长度122.08m,详见工程平面布置图。堤防安全及维护工程的施工与拟建桥梁工程同期完成。 2.3招标范围:本工程主要为炭步大桥重建工程跨白坭河防洪补救措施的施工,主要内容为抛石护岸、扶壁式挡土墙、打拔拉森钢板桩等工程。根据炭步大桥重建工程的建设需要,对大桥重建过程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破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等进行修复补救措施,具体工期需配合炭步大桥重建工程的施工需要而定,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仅供参考。(具体工作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4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S118 线上,跨越白坭河,顺接省道S118 线。 2.5质量标准:合格。 2.6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7招标控制价:2588268.61元。 3. 资格审查方式及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格审查方式 3.1.1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属于非电子化资格审查项目,需提供纸质资格审查文件。本工程为非电子评标,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 3.1.2 若报名及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或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将按相关法规,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是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3.1.3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1.4 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3.2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总承包资质。 3.2.2 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信息公开证明》可不取库,提供纸质文件即可。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3.2.4拟投入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2.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附件)。 注: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未在招标公告第3.2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 招标文件获取4.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从2018年4月4日0时0分至2018年4月26日10时30分。 招标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补充公告及招标答疑。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 报名及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报名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 4 月 26日 9 时 30 分至2018年 4 月 26 日 10 时 30 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花都交易部(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2号))。 5.2 办理投标登记手续要求 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并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如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填妥并盖章的《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两份,表格可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 5.3 投标担保:投标担保5 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5.4 项目负责人使用状态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准,如出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而造成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5 开标时间:2018年 4 月 27 日 9 时 30 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花都交易部(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2号))。 5.6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6.1 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和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6.2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20-36807776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23号紫薇苑东门交通局 6.3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7. 联系方式招标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20-36807776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罗工 联系电话:020-87575800-810 邮箱:bjzj_gz@163.com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20-36897092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本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的在册人员。 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五、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或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承包)。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八、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