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体系研究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4】220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入的资本金及国内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入的资本金40%和国内银行贷款60%,招标人为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体系研究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工作内容
2.1项目概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强国”和“交通强国”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批示,要求做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明确要求广东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走在前列。因此,广东交通部门应将行业管理现代化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让交通现代化走在全省各行业现代化的前列。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益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1)基本要素保障仍不到位,部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征地拆迁工作滞后,土地、环保等管理手续不健全,工程建设存在先天不足。
(2)建设管理仍显粗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重大技术方案论证不够,施工标准化和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施工管理粗放,标准要求不严,部分工程质量耐久性不足、防灾抗灾能力较弱。
(3)用心创作设计不足,在尊重、保护、恢复自然,人本化设计,绿色环保理念等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
(4)工程管理责任落实仍不到位,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违章作业,偷工减料减序、试验检测数据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
(5)技术创新能力仍显不强,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的机制不够健全,企业改进和创新工艺工法的主动性不强,成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短板。
(6)施工队伍专业化管理不足,施工队伍流动性大,技能培训未落实到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缺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带来较大隐患。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公路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还不稳固,公路建设发展方式与国家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公路建设还不适应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公路建设成果与人民群众对质量要求和品质的期待还不完全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解决影响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提升的关键性问题,提高工程安全水平、质量和效益。
2.2 标段划分及工作内容
本次招标为KY-9标段: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体系研究。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2.2.1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性分析
2.2.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的时代内涵分析
2.2.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代化实现路径研究
2.2.4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业绩要求:近十年(2008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承担过一项公路工程方面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2人员要求:详见附录3。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2]、管理关系[3]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4]的多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5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具备进场交易资格,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等上述一套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4.3 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0元(无需提交)。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5月14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具体开标室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为准)。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方日报》、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在规定的报名期间,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延长接受报名时间。在延长报名时间内,已报名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报名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参与报名。或(2)依法重新招标。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
邮编:510101 传真:0763-2233736
联系人:蔡工 电话:13725300705
广东省南粤交通龙怀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0日
附件: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体上下载。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业绩要求 |
|
近十年(2008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承担过一项公路工程方面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
注:
1、本表后须应附合同协议书或项目任务书的彩色扫描件、并按照投标人填报的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研究报告获批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招标人如发现业绩有不实或做假,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4、“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与省\部科技厅(司\委)或国家部委签订或下达的科研计划;“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自然基金委下达的科研计划。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10年以上公路方面科研、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经历。 |
|
其它人员 |
8 |
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
注:(1)以上为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增加人员以满足工程需要,并不因此增加费用。
(2)同一个职位不得使用相同人员进行投标。
(3)投标所报人员如需更换,更换的人员资格和资历应不低于原来的人选,且须报业主同意后方能进行更换。
(4)附录3所要求人员除了项目负责人需在投标时填报,其他人员须按要求附相关承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
(5)技术咨询服务指设计或检测或监测或监控或科研。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信誉要求 |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未因项目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明令禁止投标且在处罚期内。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 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判刑的行为。 |
注: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以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查询结果为证明材料,其原件应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
查询结果出具之日应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2个月内,对投标人伪造、涂改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并按提供虚假材料而否决其投标,并按不良投标行为予以公告。
查询范围至少应包括2015年1月1日至查询之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2 |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2.3 |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3.4.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7)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 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0)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且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判刑的行为。
(11)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5 |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人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a.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40分
b.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20分
(2)投标人第一信封(技术文件):
c. 研究目标的具体、明确程度5分
d. 研究内容的合理性、细化程度 10分
e. 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10分
f. 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5分 |
|
2.7 |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
(1)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且报价唯一;
(4)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如有)。 |
|
2.9 |
第二信封澄清 |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
2.10 |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份值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0分
g.投标价 10分 |
|
2.12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2 名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a |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4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24分;此外,在资格审查业绩最低条件基础上:
(1) 近十年(2008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每承担过一项公路工程方面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加2分,本项最高加6分。
(2)近十年(2008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每参加制定一项公路工程规范或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加2分,本项最高加10分。
注:“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与省\部科技厅(司\委)或国家部委签订或下达的科研计划;“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自然基金委下达的科研计划。 规范或标准指为有GB或JTG编号开头的国家或交通行业方面正式出版的标准或规范文本。 |
|
b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2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20分。 |
|
c |
研究目标的具体、明确程度 |
5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预期技术经济指标为依据打分,主要考虑目标设立的合理性,预计提交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满分5分,好:5-4分;中:4-3分;起评分3分。 |
|
d. |
研究内容的合理性、细化程度 |
10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进行打分,主要考虑研究内容的合理性、细化程度,是否将每个研究内容进行了细化,关键技术是否准确。满分10分,好:10-8分;中:8-6分;起评分6分。 |
|
e. |
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
10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打分,主要考虑高速公路建养现代化建设、管理、运维、评估、推广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是否细化到每个研究内容均有详细的技术方案。满分10分,好:10-8分;中:8-6分;起评分6分。 |
|
f. |
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
5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研究开发进度为依据打分,考虑年度计划安排的合理性,提供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满分5分,好:5-4分;中:4-3分;起评分3分。 |
|
g. |
投标价得分 |
10分 |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函文字报价
(2)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
下浮率在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如下:在下浮率摇珠范围内,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21个球,一次性摇出3个球,摇出3 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标段招标的下浮率。(注:下浮率的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到0.01%)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控制价×(1-下浮率)
招标人控制价、下浮率范围如下:
招标人控制价为279.38万元,下浮率范围为3%-5%(含界值)。
(3)确定有效评标价:
有效评标价范围:不大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大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价,将否决其投标。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2%为评标基准价。
备注: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至个位整数。
2、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1.5;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0.5。
备注:评标价得分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2.1.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技术得分按四项评分因素对各评委评分取平均值(小数点后取两位),合计后为技术得分)。
2.6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2.9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报价较低者优先。若出现综合得分和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的业绩经验、实施方案等情况经评议后,投票确定其名次。
2.1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