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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

   日期:2018-06-27     浏览:1    
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品目采购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8年06月27日 14:56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6月27日 09:00至2018年07月04日 16:3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7月09日 13:30至2018年07月09日 13:3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第二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7月09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第二会议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婧、吕记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3转365
采购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老师,010-63882208
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婧、吕记 010-88354433-365
附件:
附件1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磋商公告.doc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XCZ-1807009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婧、吕记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3转36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老师,010-6388220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婧、吕记 010-88354433-365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智慧耕地管理平台建设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够提供响应文件中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供应商在“信用”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5、需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7、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7月09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6月27日 09:00至2018年07月04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领取人须携带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7月09日 13:30至2018年07月09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第二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7月09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第二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详情见附件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婧、吕记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3转365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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