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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工业园返乡创业园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18-07-19     浏览:0    
核心提示: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攸县工业园返乡创业园一期工程已由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攸发改审【2018】50号文批准建设,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攸县工业园返乡创业园一期工程已由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攸发改审【2018】50号文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已基本落实。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攸县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攸县正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攸县工业园返乡创业园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2项目位置: 攸县攸州工业园

2.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4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约63.4亩(具体用地范围以方案设计总平面图为准),建筑面积约为61000m2,建设六栋多层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带办公楼),两栋职工宿舍,厂区三通一平以及场内道路、场地硬化、绿化、停车位、给排水、供配电、通讯等附属设施,计划投资约10500万元。

2.5招标范围:建设规模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包括: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后续服务;②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桩基础、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注:普通装修)、给排水(不含表前给水)、强电(不含高压和电表前的低压部分)、弱电管道预埋预留、消防工程等配套设施安装工程、厂区道路及绿化等附属工程的全过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注:设备采购(包括电梯、暖通、厂房办公楼和住宿楼其他设备设施等)不在承包范围内。

2.6计划工期:初步设计(深化)工期为合同签订后21日历天,施工图设计工期为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历天,施工工期200日历天。

2.7质量要求:工程设计应满足相关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2.8保修要求:根据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实行保修。

2.9投资控制要求:项目合同总造价不得超过1050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能力;

3.2 同时具备下列资质:

(1)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施工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3.4拟任项目负责人(即施工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任设计负责人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具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设计、施工等专业人员,其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满足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施工负责人1人、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均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设计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要求设计人员无在建项目),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连续六个月(2017年  月-2018年  月,下同)的养老保险证明,如投标人(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则可提供相应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3.6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7公告发布后由投标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近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都须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文)的要求,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3.8根据株政便函【2017】73号规定:企业注册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以外的施工企业,投标时需提供由株洲市市税务局或株洲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其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内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原件。(如为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取得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须同时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9本招标项目接受不超过两个法人(一家设计单位、一家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投标,其中本次招标的设计工作不允许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完成。联合体牵头人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

(2) 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拟任本项目总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4.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模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

5.2截止时间:2018年8月2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以银行到账为准,开标时现场查验。

5.3交纳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基本账户提交至招标人指定托管账户。

5.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有意投标的投标人于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6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已换发新版企业资质证书的,可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视为原件,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副本,施工资质单位提供);

(5)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

(6)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7)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

(8)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所有关键岗位人员6个月的养老保险(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则可提供相应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10)湖南省外施工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结果或处于有效期内的入湘施工登记证),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拟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或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岗位资格证件真实性证明资料原件(或提供其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及查询结果)(施工资质单位提供);

(11)公告发布之后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均须提供)。

授权委托书的开具日期不得早于本公告发布日期。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售价400元,报名时缴纳。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8月21日 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所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开标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9.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包括设计成果),对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不给予补偿。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根据攸县攸政函【2017】74号文件要求:一、投标人若为评标结果中标人,必须在攸县设立分支机构,并约定由分支机构直接为发包方提供服务,与发包方结算工程项目款,由分支机构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1.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管。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攸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1-24255960。

12. 联系方式

招标人:攸县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攸县攸州工业园 

联系 人:姚先生             

    电   话:15173337222        

招标代理机构:攸县正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攸县联星街道枫岭大道景秀家园门面房3C栋103 

联 系 人:艾先生、郭女士   

电    话:13077099477、17336612698   邮箱:2513202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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