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黄黄高速光缆线路工程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以 会议纪要【2018】6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黄石-黄梅高速公路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黄石-黄梅高速公路在用传输通信线路优化,段落:浠水散花-蕲春-武穴-花桥-黄梅-界子墩,黄梅-龙感湖-小池-分路共8个中继段,段落传输线路总长153.46公里。内容包括传输光缆线路故障、传输机房性能优化、传输线路路由亮点配套项目施工等。
2.3 本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人民币3730803.10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8年9 月1日 。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黄石-黄梅高速公路的传输光缆线路故障、传输机房性能优化、传输线路路由亮点配套项目施工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3.1.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1.2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⑴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通信与广电工程 专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没有押证管理和在建工程。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⑵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须包含:施工管理1人、质量管理1人、安全管理1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当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人(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⑶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均未出现亏损情况。(须提供2015、2016、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1.4业绩要求:近三年(2015年1 月1日至今)完成过 1 项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传输(线路、全业务)施工或优化业绩。
3.1.5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未处于破产状态;投标人近三年未因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质量事故及重大合同纠纷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18年 8 月 6 日至2018年 8 月 10 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除外)。4.2获取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东湖大厦正对面)B座7楼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大厅。
4.3投标人获取文件须携带资料: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开票资料【含1)开票单位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4)单位联系电话或委托代理人电话5)开户行及账号。】
4.4售价: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年 8 月 28 日9 时 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10楼1003 号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网站和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地 址:蕲春县蕲州镇八里湖蕲春管理所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方式:13477528099
招标代理: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B座7-10楼
邮政编码:430071
联 系 人:魏广超、彭亚美、肖迪安、黄向东
联系电话:18571525793
办公电话:027-87816666转8608
传 真:027-87816666转8609
电子邮箱:176023100@qq.com
日 期:2018年 8 月 6 日
备注: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