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538江永大地铺至永济亭(湘桂界)公路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538江永大地铺至永济亭(湘桂界)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湘发改基础(2017)286号 文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永交发(2017)207号文 批准,建设资金来自 国省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省补助资金占14%,地方自筹占86% 。招标人为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路线起于江永县与回龙圩管理处交界处的大地铺,顺接G538(原X078线桩号K11+650),止于湘桂两省交界处的永济亭,顺接G538富川段(原S203线桩号K0+000)。路线全长11.846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60公里/小时,路基宽21米,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
2.2 招标范围
为本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工程、沥青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排水、综合管沟、人行道等)施工,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本次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2 个施工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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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号 |
桩 号 |
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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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标段 |
K0+000~K2+800 |
2.800 |
路基土石方工程、沥青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及市政配套(排水、综合管沟、人行道)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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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800~K5+650 |
2.850 |
桥梁加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及市政配套(排水、综合管沟、人行道)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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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标段 |
K5+650~K11+847 |
6.197 |
路基工程土石方、沥青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及市政配套(排水、综合管沟、人行道)工程等 |
本项目计划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保修期5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长度在6km及以上一级及以上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中须同时含路基土石方工程、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内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及主要人员的资历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最近一个信用评价周期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的投标人,可参与2个标段的投标,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最近一个信用评价周期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最近两个信用评价周期连续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C级、最近三个信用评价周期连续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第一标段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第二标段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以下三个账户任选其一)。
4.2投标保证金缴交托管账户:
保证金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
收款户名: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子账号:43050171230809188888-5014
保证金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收款户名: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子账号:85978999910100031000838
保证金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永州分行
收款户名: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
保证金子账号:9558831910000023567
递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G538回龙圩一级公路第 标段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的,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请派拟任项目经理向招标人了解工程建设要求并签署《工程进度款结算&工期保证承诺书》后,于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公休日除外)在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西雅国际大酒店商务楼12层),持下述资料原件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可扫描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的复印件);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⑤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⑥项目经理相关证件(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考核合格证)、项目总工相关证件(职称证、B类考核合格证),报名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⑦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书、业绩截图)。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施工招标图纸每套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安排工程现场踏勘。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9 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逸云路1号永州市政务中心3楼)。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评标办法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9.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评标办法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回龙圩管理区
联系人:卢先生
电 话:13874742923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西雅国际大酒店商务楼12 层
联系人:沈先生 杨先生
电话:15973113467 13973143241
传真:0731-88907457
监督部门:永州市纪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地址:永州市市政府一号办公大楼四层
电 话:0746-8368712 0746-6367957
监督部门: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虎啸路1号
电话:0746-6367860
传真:0746-6367942
2018年 8 月 22 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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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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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 |
注:投标人应提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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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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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近年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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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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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长度在6km及以上一级及以上公路新建或改建工程的施工业绩(业绩中须同时含路基土石方工程、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内容)。 |
注:1.投标人必须提供《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项的要求,在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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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誉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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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1.4.4款的情形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一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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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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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1 |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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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 |
1 |
具有路桥专业高级职称,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注:1.投标人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近六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上述所有证件应采用清晰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目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应提供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4.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是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附件2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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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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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上一年度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以上得分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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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没有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也没有将投标项目分包。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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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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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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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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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主要人员:30分 技术能力:10分 财务能力:10分 履约信誉: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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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经评审的投标报价(评标价) = 投标函文字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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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通过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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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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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1) |
施工组织设计 (30分) |
总体施工组织 布置及规划 |
2分 |
内容齐全、充分考虑本工程地质条件和气候、环境因素、总体进度计划合理(含劳动力布置)、工程网络图和斜率图绘制正确,各施工工艺、工序说明详细、齐全、组织设计科学。计分1.4~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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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 施工方案、方法 与技术措施 |
3分 |
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清晰、施工方法先进、可行,并充分考虑本工程地质条件和气候、环境因素,能结合本项目的特点、难点,对施工具有高度的指导性。计分2.1~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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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 及保证措施 |
5分 |
工期安排合理,明确提出保障工期的措施,且控制措施得当,对本工程地形地貌特征、重点工序等问题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或应急方案,确保按时完工或提前完工可靠性高。计分3.5~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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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 体系及保证措施 |
6分 |
质量管理措施具体有效、有独创性、有明确管理目标,管理体系、组织措施功能完善,质量管理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技术、工艺上的措施针对消除质量通病、保证工程内在质量、提高外观质量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计分4.2~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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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6分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健全、合理,责任落实。计分4.2~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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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 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健全、合理,责任落实。计分2.8~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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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 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4分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合理,责任落实。计分2.8~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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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主要人员 (30分) |
项目经理 任职资格 |
15分 |
项目经理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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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 任职资格 |
15分 |
项目总工满足资格审查要求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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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
其他因素 (40分) |
技术能力 |
10分 |
近5年内获得级工法、专利、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加2分,加满10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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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能力 |
10分 |
满足财务能力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计6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每增加1亿元的加2分,加满4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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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20分 |
投标人在2017年信用等级为AA计10分;在2016年信用等级为AA计6分;在2015年信用等级为AA计4分。 投标人在2017年信用等级为A计6分;在2016年信用等级为A计4分;在2015年信用等级为A计2分。 在2015年~2017年信用等级为B或C,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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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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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评标结果 |
增加3.9.3款如下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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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评标结果 |
增加3.9.4款: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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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重新招标 |
增加4.0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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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誉评分按以下规定认定: 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用评价得分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某一施工企业最近3年信用等级得分之和。当年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上一年度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0分计。 2.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各评委(共5位)打分的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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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 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