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容: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1.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递交投标企业IC卡或企业编码,开标现场需在投标单位签到表上填写编码。未递交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修改为:
4.2.1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1.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取消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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