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枢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血液净化室耗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血液净化室耗材采购
项目编号:SXSH-2019-2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栗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352-568367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大同市城区
联系方式:霍先生 1550352061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西枢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栗女士 0352-5683678
代理机构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路绿地世纪城一期北门A067号商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名称: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血液净化室耗材采购
供货期:签订合同时约定
供货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7.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6.850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08:30 至 2019年08月23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路绿地世纪城一期北门A067号商铺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9月1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9月1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路绿地世纪城一期北门A067号商铺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报名须携带相关资料
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本项内容提供仅作为报名要求,不作为报价单位资格符合要求的条件)
有效的: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若已三证合一,无需提供以上2、3项)
4、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如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明书;
6、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能证明投标截止日期前供应商最后一次纳税或完税证明的凭证;
8、 能证明投标截止日期前供应商最后一次交纳了社保金的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9、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对供应商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投标人如为制造商,则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应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则应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
11、社会信用体系查询(报名期限内):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查询;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
(以上所有资料请提供有效原件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叁份。)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2019年08月19日至2019年08月23日
(北京时间08:30-12:0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山西枢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路绿地世纪城一期北门A067号商铺)
3、联系电话:0352-5683678
4、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包
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付。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报价货物未特别注明 进口产品 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报价无效。
2、采购货物中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查询网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3、采购货物中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还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查询网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
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
4、小、微企业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投标货物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发布编辑:mof.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