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营口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三、项目概况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附属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污水处理项目、焚烧炉渣再利用项目等在冶金化工重装备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5万平方米。
2、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
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按照搬迁改造方式建设,项目选址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附属项目附近。
3、卫生填埋场项目
卫生填埋场位于大石桥市虎庄镇现有垃圾填埋场南侧附近。
4、循环产业投资项目
循环产业投资项目在大石桥市沿海新兴产业区内建设,供地面积约34万平方米(505亩)。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需求
本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建设,中标社会投资人在营口市独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额度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公司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本项目全生命周期为30年,包含项目建设期。
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BOT模式项目所有资产移交给营口市政府指定单位。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 基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此要求)
2. 特定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融资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社会资本,不得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此要求);
②投融资能力:投标人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或2018年度取得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得低于8亿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需满足此要求);
③业绩要求: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投标人持有其控股公司股权比例>50%)具有项目规模≥5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1年及以上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需满足此要求)。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针对该项目运营时间及运营效果的证明材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购电合同、连续1年及以上购电费用付费财务凭证、连续1年及以上生活垃圾处理费付费财务凭证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且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投标人持有其控股公司股权比例>50%)具有项目规模≥5吨/日的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运营1年及以上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单位满足即可)。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针对该项目运营时间及运营效果的证明材料、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合同、连续1年及以上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付费财务凭证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提供控股公司业绩的,还须提供控股公司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证明控股关系;
④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此要求);
⑤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满足即可);
⑥企业信誉: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以投标人公司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为准(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日期之日起)(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此要求);
⑦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授权代表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
注: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上述所有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06月14日至2018年06月21日;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07月05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