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5
一、报名及开标截止时间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请于2017年 11月15日至2017年 11 月 20日18:00期间
二、入围资格
1、投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2、企业业绩:近三年(2015年—2017年)内投标方直接签订的电煤采购合同1项及以上(报名时提供其电煤采购合同扫描件)。
3、企业资信: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三、评标、中标规则
1、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的原则;投标方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2、按照公开招标的要求,从全部合理报价中选取投标方最低有效报价作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价格,所有投标人须对中标价格响应,不响应视为放弃中标权利。
3、中标候选人确定原则:响应标杆价的各投标方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确定顺序,推荐响应标杆价的投标方50%,(计算原则四舍五入法)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满足招标人需求的总量确定中标人顺序。
(例:本次招标量为日供应量为1000吨,投标价格由低到高为:投标人1价格为290元/吨,量为500吨;投标人2价格为292元/吨,量为1000吨。投标人1、2均响应最低报价290元/吨,则中标价格为290元/吨,中标人为投标人1,投标人2,量各为500吨。)
四、煤炭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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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种 |
低位发热量(kcal/KG)≥ |
水分Mt (≤%) |
灰份(Aar)(<%) |
硫分St,ar(<%) |
挥发分Var (>%) |
粒度 <mm |
灰熔点(ST)(℃)≥ |
煤泥掺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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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煤 |
4300 |
14 |
27 |
1.5 |
21 |
100(含量不大于30%) |
1260 |
不大于40% |
五、煤种及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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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万吨) |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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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发电公司采购标段 |
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 |
4300kcal/kg混煤(详见序号四) |
≥1 |
无限 |
6 |
四桥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已购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为准,合同有效期内为一个批次结算。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场交货,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17%)、含运费。
六、违约处理
1、合同兑现违约
1)每月合同兑现率60%-80%(不包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的考核。
2)每月合同兑现率40%-60%(不包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的考核。
3)每月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包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的考核。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煤量超过合同量100%,需提前与招标方沟通,在招标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
5)如果确因招标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在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合同履约期内,若投标方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供煤,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7)如因投标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2、煤质违约
1)煤炭中不允许有未烘干煤泥块,如发现投标方所供煤炭中有未烘干煤泥块粒度超过5cm,招标方有权停止供应。
2)煤炭中加权平均全水(Mt)大于14%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每升高1%,结算时煤价下浮2元/吨。
3)对于灰分的考核:煤炭中加权平均灰分(Aar)>27%时,按规定折扣煤价(每升高0.1个百分点,相应煤价下浮0.5元/吨),加权平均灰分(Aar)>27%时,招标方提醒投标方调配,调配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招标方有权停止投标方供煤。
4)煤炭中挥发分:20%<加权平均收到基挥发分(Var)<21%时,在合同约定的基础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结算价下浮5元/吨;加权平均收到基挥发分(Var)<20%时,在合同约定的基础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结算价下浮15元/吨;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ar)<20%时,招标方提醒投标方调配,调配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招标方有权停止投标方供煤。
5)煤炭中加权平均硫分:1.50%<硫(St,ar)≤2.00%,煤价减15.00元/吨;硫(St,ar)>2.00%,煤价减30.00元/吨。干燥基硫>3.00%,招标方有权停止投标方供煤。
6)单批次低位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招标方提醒投标方调配,调配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招标方有权停止投标方供煤。
7)标准的煤炭价格(到厂含税、含运费价,一票结算):质量奖罚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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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值(千卡/千克) |
≥4400 |
4400>热值>4200 |
4200≥热值≥4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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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 |
(中标单价/4300-0.005) |
(中标价/4300) |
(中标价/4300-0.005) |
(中标价/43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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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价(元/吨) |
当月加权热值×(中标单价/4300-0.005) |
当月加权热值×(中标单价/4300) |
当月加权热值×(中标价/4300-0.005) |
当月加权热值×(中标价/4300-0.01) |
备注:结算时,取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
8)煤炭中含有沙、土、石或粒度超出约定值并可能影响设备安全等,招标方有权扣除该车辆1-20吨的煤炭,同一拉运煤炭的车辆上下煤质不一致,有明显的弄虚作假现象时,采样化验后发现煤质异常(超出质量标准者)招标方按20元/吨结算煤款,当天批次热值按零计入当月加权平均结算,月度内发现两次存在同样情况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9)招标方对投标方所供应煤炭做到分堆堆放,并有权对投投标方所供单批次煤炭(一天的供应量)保留三天的复测追溯期,如果在三天内招标方对投标方所供应煤炭进行复检,与当天指标出现误差,单批次煤炭结算按照复测数据为准。
10)同一拉运车辆宏观检查或卸货后发现煤质异常时,进行人工抽查煤样,人工抽查煤样低位发热量低于当日采样化验低位发热量50千卡及以上,招标方按照人工抽查煤样低位发热量做为当日批次化验值,硫份、灰份、水份取两个化验值中的高值、挥发份取两个化验值中的低值做为当日结算参数;合同期内人工抽查煤样低位发热量有一次低于3900千卡,招标方有权立即停止投标方供煤。
11)合同期内,如发现煤中掺杂矸石等劣质煤种,招标方有权停止投标方当月供煤。
12)合同期内招标方煤源必须保持稳定,发生变化必须通知招标方并得到同意,否则基础价下浮20元/吨。
13)合同期内煤车不服从指挥拒不进入厂区或煤堆,视为作假,招标方有权立即停止投标方供煤。




